市二中院对一起医院擅自更改市政人行道致人伤害案作出判决,医院要赔偿伤者3万余元。
2015-01-26 14: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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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墙体广告 日子中,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自个方便,对市政人行道随意更改,然后留下不少的安全隐患。近来,市二中院对一同医院私行更改市政人行道致人损伤案作出判定,医院要补偿伤者3万余元。
云阳县一家卫生院,在一处新开发的园区采购民用安顿房作为事务用房,随后向县卫生局陈述请示称,医院大门前右侧有人行梯道,致使救护车、医院轮椅病人进出不方便,需求改成坡道。
县卫生局赞同赞同后,卫生院施工撤除市政人行梯道,填建成可供救护车、轮椅通行的坡道。因为受地舆条件的约束,修好的坡道越靠右,斜度越大,行人不留意就简单跌倒。
2013年5月7日下午,七旬婆婆张某去校园接孙子放学,行至这个坡道时,滑倒跌伤,鉴定为伤残。张婆婆将卫生院告上法院。卫生院辩称,将人行梯道改建成坡道,是为了方便救护车、轮椅通行,且经过了卫生局赞同,张婆婆自个不留意而跌伤,卫生院不应该承当职责。
云阳县法院一审后以为卫生院私行改梯道形成安全隐患,因为事后加设横条起到防滑等作用,据此判定卫生院承当20%的职责,张婆婆自个担责80%。
两边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为,卫生院未经有关职能部门赞同验收,私行将市政人行梯道改为斜度较大的坡道,是致使张婆婆跌伤的首要原因,应承当首要职责。张婆婆本身未尽到安全留意职责,承当次要职责。
据此,二审法院改判卫生院补偿张婆婆3万余元。
承办法官解说,按照侵权职责法有关规定,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职责,形成他人危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