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买房用公积金付款 开发商限定37日内到账
2014-11-21 17: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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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墙体广告 假如用住宅公积金付款买房,购房者要在接到告诉后的37日内,把购房款汇入开发商指定账户;开发商将小区的称号和开发商的称号以标牌、霓虹灯等方式在楼宇外墙设置装置的,购房者要赞同且不收费。前者不是购房者自己能够决定的,后者也许挡住购房者家的窗户——买房签合同时遇到这样的不合理条款,市民该怎么应对?
遭受
买房遇不合理条款
本年9月,市民蓝女士看中了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路5号左岸工社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50多平方米,单价1.3万多元,小区的开发商为广西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岭南公司”)。随即,她交付2万元购房定金,并与开发商签定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
前几天,蓝女士接到售楼人员黄女士的电话,告诉她去交首付款和签定《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合同前,她和家人阅览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时发现,里边有两条约好十分不合理:
1.假如她用公积金付款,接到开发处理告诉后7日内要提交一切的请求资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在递送请求后30日内付款到开发商的指定账户,不然依照剩下金钱的万分之三付出违约金;
2.开发商将小区的称号和开发商的称号以标牌、霓虹灯等方式在楼宇外墙、楼顶设置装置时,购房者予以赞同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蓝女士说:“第一条约好十分不合理,由于公积金管理部门和银行什么时候审阅资料和放款,这事不是我自己能决定的,通常情况下要两三个月,只能等着交违约金了;第二条也很过火,假如开发商把广告牌、霓虹灯装在我家窗前影响室内采光、通风,我也要承受?”
发现这些不合理条款后,蓝女士以书面方式递送给售楼人员一份更改以上内容的请求,但是得到的答复却是“这是开发商供给的格局合同,不能更改”。蓝女士表明拒签合同。售楼人员却提出,假如她拒签合同,就违反了认购协议的约好,已交付的2万元定金不予交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