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首起“伪基站”群发短信案公开宣判
2014-07-03 11: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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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墙体广告 西安中级人民法院2日揭露宣判该市首起“伪基站”群发短信案,张朋翔等四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至二年,并处分金。扣押的作案工具和涉案物品依法没收。
据西安中级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当前运用短信息欺诈的犯罪活动越来越严峻,其他废物短信也众多,严峻影响到广阔手机用户的产业安全和正常日子。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张朋翔、许俊凯、王鹏三人合伙出资采购不合法短信群发设备(伪基站),并将该设备安装在王鹏名下车牌号为陕A88C30的长城牌汽车上。自2013年7月起,由被告人张朋翔联络群发短信事务,王鹏驾驭装有伪基站设备的汽车,许俊凯操作伪基站设备,依照客户提供的短信内容群发短信,2013年8月王军参加该团伙担任开车。
2013年7月至11月,该团伙运用不合法短信群发设备(伪基站)先后在西安、广州、上海等地发送银行密码器晋级、活动中奖、贷款、增值税发票等内容的废物短信,获利11万余元。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张朋翔、许俊凯、王鹏、王军未获得电信事务经营许可证,运用不合法短信群发设备群发短信,打乱市场次序,情节严峻,其行动均已构成不合法经营罪。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朋翔、许俊凯、王鹏、王军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建立。本案被告人为获取不法利益,一起出资采购群发设备,且各被告人之间分工清晰,效果适当,故不区别主、从犯,唯被告人王军未参加前期准备和策划,可酌情从轻处分。
对被告人张朋翔、许俊凯的辩解人所提出构成打乱无线电通讯办理次序罪的辩解定见,经查,打乱无线电通讯办理次序罪的构成必须有运用“伪基站”的行动被办理部门责令中止运用后拒不中止运用的这一前置条件,本案不具有曾被责令中止的景象;一起,该罪的构成还必须有搅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形成严峻后果的条件,被告人的行动客观上虽有搅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但无形成严峻后果的依据;其次,本案各被告人的片面成心亦不是打乱公共次序。故辩解人的辩解定见不能建立,法院不予采用。
法院判定如下:被告人张朋翔、许俊凯、王鹏犯不合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分金十二万元。被告人王军犯不合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分金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