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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上访诉求的三层分析——基于已有研究文献的再阐释

2014-06-27 11:55:14 相关案例: <%=link%> 本文标签:重庆墙体广告

    摘  要:基于已有研究文献的分析可以发现,维权范式和治权范式都注意到在官民互动博弈的过程中上访农民的“正当性言说”非常复杂,基层政治正在迈向“博弈性政治”的发展阶段。借用场域理论,综合两大范式的研究成果,可以归纳出农民上访诉求的三层分析法:农民的初始性上访逻辑主要体现为求援型政治;官民互动中的农民上访逻辑正在从“抗争性政治”向“博弈性政治”转变;而进京农民的上访逻辑则基本上又体现为求援型政治。因此,农民上访问题的研究,应该区分出研究对象所处的实践场域,场域不同,农民上访诉求的逻辑不同,折射出来的政治运作机制也有不同。
    关键词:农民上访  抗争性政治  求援型政治  博弈性政治  场域论
    1990年代以来,农民上访问题的日益严重,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并逐渐发展出维权和治权两大不同的研究范式,产生了许多重要的研究成果。本文将在回顾两大范式已有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分析二者之间的分歧与融合之处,试图借用场域理论,构建一个新的分析框架来解读农民上访诉求的实践机制,并以此为基础对农民上访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提出一些可能的前瞻性讨论意见。
    一、维权范式与农民的抗争性上访
    维权范式萌芽于1990年代中后期,兴起于新世纪的最初几年,迄今为止在农民上访问题的研究中仍然占据着主导性地位,相关研究前后相继,一脉相承,具有相当深厚的学术积淀。
    1980年代以来,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整合从政策整合向法律制度整合的方向转变,试图以此建构统一的法律制度共同体(徐勇,2008)。随着法制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知法、懂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也随之增强。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李连江和欧博文(1997)针对农民上访问题,率先提出了“依法抗争”的分析概念,他们发现农民在抵制各种各样的“土政策”和农村干部的独断专制和腐败行为时,经常援引有关的政策或法律条文,有组织地向上级直至中央政府施加压力,以促使政府官员遵守相关的国家政策或法律。依法抗争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以上访为手段,通过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兼有政治参与和政治抵抗的双重特点。在此基础上,于建嵘(2004)又提出应以“以法抗争”作为农民维权行为的解释框架,他认为农民的抗争行动先后经历了“日常抵抗”和“依法抗争”的阶段,自1998年以来已经进入到了“有组织抗争”或“以法抗争”的新阶段。以法抗争是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的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性抗争。很明显,在“以法抗争”模式中暗含的研究前提是农民已经“拥有自己独特的信仰、文化价值观和抗争策略,并有明确的目标指向”(于建嵘,2010:4),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
    于建嵘的判断引起了学界不断的质疑和挑战。应星(2007)认为于的研究具有“较强烈的情感介入和价值预设”,“大大夸大了农民抗争的组织性尤其是政治性”,理想化色彩严重,进而提出应从“草根动员者”的角度来理解农民的群体性利益表达机制。由于农民的维权行为在当前的中国语境下具有显着的“合法性困境”,作为底层民众积极分子的“草根行动者”,既不完全认同于精英,也不完全代表基层,而是有着自身独特的行动目标和逻辑,以之为主导力量的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在表达方式上具有权宜性,在组织上具有双重性,在政治上具有模糊性。自然,农民自发的维权行为并没有能够真正进入到“以法抗争”的阶段。不仅如此,吴毅(2007)也撰文指出,于的结论呈现出某种单线进化的图谱,显示出对农民维权行为发展趋势的理解具有泛政治化的严重倾向。受“权力-利益结构之网”的制约,官民双方在互动博弈中所采取的策略都是既向对方施压,同时又彼此留下调整关系余地的策略,农民的群体性利益表达行为并不具有政治性。
    沿着维权范式的研究思路,许多学者承继应星和吴毅的研究举措,更多地运用“过程-事件”分析法,对基层民众的抗争策略与抗争行为展开了更加细致、深入的分析,提出了一系列具有类家族色彩的分析概念,如“依关系网络抗争”(石发勇,2005)、“以死抗争”(徐昕,2008)、“以弱者身份抗争”(董海军,2008)、“以身抗争”(王洪伟,2010)、“以势博弈”(董海军,2010)等,极大地拓展了对农民上访现象的研究视域,不仅注意到了国家政策和现代法律等制度性文本在农民抗争过程中的实践价值,而且也关注到了意识形态话语及农民抗争策略的重要作用。在维权范式中隐藏着一个前提性假设,即基层政府的违法行政或是不作为是造成农民上访的主要诱因,以致农民不得不通过上访来施压于基层政府,迫使其必须解决农民的权利保护问题,进而来维护上访农民的基本权益。所以,持维权范式的学者基本上都赞同,抗争性政治是农民上访政治学的基本内核。而不同的地方在于,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农民的上访还处于“依法抗争”的阶段(应星,2007),一些学者则认为中国农民的上访已经进入“以法抗争”的“有组织”地表达公民权益的阶段(于建嵘,2004;2010),另有一些学者认为农民上访问题比较复杂,单因单果的解释思路不能概括其全貌,也不可能对其作出全面的解释(董海军,2010)。
    二、治权范式与农民的多元化上访诉求
    治权范式的学术灵感来自于基层工作者的实践观察。李昌平(2008)认为农村税费改革以后新的农民上访潮的出现,既不是国家信访制度的错,也不是农民维权意识兴起引发的,而主要是由乡村治权的丧失,尤其是由集体土地所有制遭到致命破坏造成的。李倾向于批判维权范式在农民上访问题研究中已经初步形成的滥用现象,认为这是西方权利话语引导的结果,严重忽视了乡村治理的重要性。申端锋(2009;2010)提出税费改革后基层政权弱化而农民上访数量剧增的现象构成对维权范式的重大挑战,农民上访研究呼唤一种新的研究范式的出现。在批判性继承吉登斯权力观和资源观的基础之上,他将乡村治权操作化为物质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两个组成部分,并从权威性资源的角度入手,考察乡村组织的分类治理能力。他将治权上升到一种研究范式的高度来把握农民上访的逻辑,认为当前乡村治理的困境是无法对上访者进行定性,信访治理没有原则。
    承接治权范式的研究进路,田先红(2010)进一步提出农民上访的逻辑正在经历从维权到谋利的转换。受国家发展战略转型、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规约和压力型信访治理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谋利型上访开始在当前的乡村社会凸显并呈现出蔓延趋势,以致在农村基层涌现出了一批上访专业化群体,对基层信访治理工作造成了极大威胁,上访产业渐趋雏形。焦长权(2010)基于田野调查的经验,将农民农田水利上访区分为纠纷延伸型上访和干旱求援型上访两种不同的类型,研究发现农民的国家观念是农民针对农田水利问题上访的心理文化机制,而由基层政权“悬浮”和市场“困局”交互作用造成的农田水利供给形势恶化则是农民上访行为发生的结构性因素。进而,他认为农民上访问题的研究应该从“抽象”的上访研究转向“具体”的、类型化的上访研究。通过对国家、地方政府和农民三层关系的分析,贺雪峰(2011)认为信访制度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话语体系,农民上访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上访甄别系统的瓦解。
    总体来看,取消农业税费以后,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不断推出,中央政府和农民的关系不断改善,使农民的“抗争性上访”现象逐渐减少,而基层政权与农民的关系却在不断疏远,致使农民的“求助型上访”现象日益增多。治理问题转变成上访问题,加重了国家信访制度的负载,并使农民上访问题成为了一个重大的政治社会问题(桂华,2010)。针对税费改革后土地问题逐渐成为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问题的研究发现(于建嵘,2005),桂华、陶自祥(2011)以华北平原东县为例,分析认为,近些年来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以“确权确证”为基本目标的土地政策,逐步赋予了农民相对充分的土地权利,削减了村组集体的土地权力,不仅没有能够减少农民的土地纠纷,反而加剧了乡村社会的土地矛盾,带来了大量的农民土地上访案例。基于上述研究的成果,杨华(2011)试图论证维权型上访、治理型上访及谋利型上访等不同农民上访类型之间的关系,认为取消农业税费以后,治理型上访的猛增是造成当前信访困局的导火索和诱导根源。因为治理型上访的剧增,加剧了基层政府的信访压力,从而给谋利型上访者提供了搅局、谋利的机会。而谋利型上访者利用各种话语,将自己扮演成国家权力的受害者,使他们的上访行为被媒体、社会认为是具有维权道义的,进而使得维权型上访继续支撑着信访困局,形成积重难返的恶性循环。
    三、正当性言说:两大研究范式的分歧与融合
    由上文的综述,我们可以看出,维权范式和治权范式在对农民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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