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过期食品要求赔偿 是维权还是敲诈?
2014-05-26 15: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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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墙体广告 在定海海边桥一带开小卖部的徐女士致电舟山晚报民意热线,叙述自个遇到3个外地人,挑挑拣拣买了一包过期的腊肠,回身又以过了保质期为由需求补偿,徐女士无奈只得买点生果。近期,环城南路、环城西路不少店家也有相似的阅历,丢失最大的一家店被“敲诈”了800多元(详见5月21日《舟山晚报》《有人专挑小卖部过期食物实施敲诈》)。
为何“敲诈”者能一再得手,缘于《食物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则:运营超越保质期的食物,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责任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和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许可证。
一包腊肠报价约在20元摆布,归于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能够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如若店家不同意补偿,采购者只要向工商告发,一经查实,最少会遭到2000元以上的罚款,因惧怕被告发罚款,店家尽管怒火中烧,但也只能忍气吞声承受补偿。
别的,《食物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则:出产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或许出售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消费者除需求补偿丢失外,还能够向出产者或许出售者需求付出价款十倍的补偿金。
关于采购者故意采购过期食物需求补偿的行动,有点相似于当年王海打假有些“黑吃黑”的味道。依照一包腊肠20元计算,他需求200元的赔款大概是归于合理的需求。而店家补偿一袋生果其报价不到200元,并不在敲诈的规模之内,大概称之为维权。
之所以现在很多人将维权的行动了解成敲诈,既有法律法规宣扬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咱们长时间构成的一种过错概念。食物安全涉及到千家万户,为此有关部门还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宣扬和监管,让食物安全家喻户晓。
作为食物出产、加工、出售者,要加强自我监督。店家要常常对食物的出产日期等进行自查,关于快过期的食物能够经过促销的方法惠及顾客,也能够经过赠送的方法惠及社会弱势群体。这样不只保证消费者权益,防止本身的丢失,还能为社会公益事业作出贡献,可谓是一举多得。
作为顾客要加强维权认识。关于采购的过期食物、蜕变食物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这样不只能够维护自个的合法权益,一起还能引导一种知法、用法的新风,催促食物出产、加工、出售公司,绷紧食物安全的弦。
只要咱们全社会一起重视食物安全问题,才干让食物安全的死角越来越少,咱们的生命安康权才干得以保证,“敲诈”者也就没有了生计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