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之(禁止以无线电或视觉影像方式播放烟草广告) (1998)
2014-05-21 14: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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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墙体广告 《吸烟(大众清洁)法令》之
(制止以无线电或视觉影像方式播映烟草广告)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1998-04-01]
任何人不得为拟供大众人士遍及接纳而藉以下办法播映烟草广告─
(由1994年第91号第12条修订;由1997年第93号第13条修订)
(a)以无线电波传送声响;或
(b)以无线电或无视电以外的办法传送视觉影像或声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