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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诚意金”不受法律保护

2016-03-02 09:27:40 相关案例: <%=link%> 本文标签:安徽池州墙体广告

  安徽池州墙体广告  上一年5月8日,市民薛先生来到一处在售楼盘的售楼基地,选定了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两居室。应出售人员请求预交了1万元后,薛先生便拿着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回家等待下一步的签约安徽池州墙体广告。但时刻一天天过去,薛先生却没有等来出售人员告诉其签约的电话。随后,薛先生再次前往售楼基地请求与开发商签定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开发商回绝与其签定售房合同,并且他前期选定的房子已出售给了他人。一怒之下,薛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安徽池州墙体广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薛先生的确向开发商交纳了1万元,但开发商给薛先生出具的收据上载明这笔款项的性质系“诚意金”,而非定金。“诚意金”仅仅一种商业出售手法,不具有法律上的定金效能。一起,薛先生也没有与开发商签定《定金合同》或许《预购合同》,因此无法确定薛先生与开发商之间达成了一致的购房意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了薛先生的诉讼请求安徽池州墙体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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